當舖服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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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當舖服務提供工商融資、當舖、萬物典當、支票貼現、創業貸款、流當品拍賣及資金週轉等服務 |
內容: 提供工商融資、當舖、萬物典當、支票貼現、創業貸款、流當品拍賣及資金週 轉等服務。當舖融資,汽車借款,支票貼現,大台北地區,桃園地區,南台灣當舖網 ,當舖服務項目包含小額信貸、工商融資、房屋二胎借款,提供中小企業更 便捷的當舖金融服務。 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§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 §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 當舖業:指依本法申請許可,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。 二、 當舖業負責人: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。 三、 持當人:指以動產為擔保,向當舖業借款之人。 四、 質當: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,並交付於當舖業,向其借款、支付利息之行為。 五、 收當: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,貸與金錢之行為。 六、 轉當: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。 七、 取贖:指清償債務,取回質當物之行為。 八、 質當物: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。 九、 流當物: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,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。 十、 當票: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,開立予持當人收執,作為取贖之憑證。 十一、 質當金額: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,貸與持當人之金額。 十二、 滿當期日: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。 |